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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僧伽的内在根基

发布时间:2019-10-16 09:56:47作者:阿弥陀经结缘网

佛、法、僧作为佛教的基本要素而被喻为三宝。其中,僧宝在佛所说法的指导下得以建立,并以佛为榜样,行走在开发生命潜能向觉悟之境推进的践道之途上。当人们以佛教来安置生命、将心灵向“实相”敞开,而心甘情愿地抛却世俗功利与感官享乐时,其选择必源于一种坚定的信念。尤其对有着儒教思想观念和深厚宗法意识的传统中国人来说,这种选择并不是可以轻易做出的。此种信念的发生,或出于内在的超越本性,或源于对生命的敬畏感。无论如何,我们将佛教僧伽作为对象加以考察时,追问这一选择的动机和理由是自然而有的思路。契嵩关于“教必尊僧”的呼吁,发自出家修道生活遭遇世人诟病的处境。而我们从他给出的尊僧理由中,可将佛教僧伽的内在性纳入思考范围。

契嵩谓:“僧也者,以佛为姓,以如来为家,以法为身,以慧为命,以禅悦为食,故不恃俗姓,不营世家,不修形骸,不贪生,不惧死,不溽乎五味。”(《镡津集》卷2)姓、家、身、命、食五者,分别为任一个体生命的象征、归宿、形躯、精神与资养,舍去这五种元素,人之生命只能是虚无。僧人离俗出家,即无俗之所谓种姓、室家等可言,但却并非无所依托,而是发现并栖居于佛教的生存境界。由此至彼的跨越,意味着由俗世迈向神圣,表现出异于世俗取向的生存样态。以佛为姓,既标志着社会中涌现出一特立独行的修道团体,也意指这一团体是筑基于佛所昭示真理的基础上。此真理便是僧人以为家、身、命的如来、法和慧,而资养身心令达自在的则为不断的禅修实践。

契嵩于《夹注辅教编要义》中这样理解如来:“本觉名如,始觉名来,始本不二名如来。所证本觉真理是如,能证五分别智是来,唯佛具始觉无分别智以成如来,故出家为佛之子,必依如来而住。”法身空寂,本觉常照,二者是寂而常照、照而常寂的体用不二关系。唯佛亲证寂照一如之境。于现实的人而言,则生存于无明烦恼的困境中,出于对烦恼的自觉,而以佛法为净缘,遂走上由浅人深的证觉之途。随着修证的深入,逐渐澄清分别妄想,由粗至细地转掉见、思之惑,最终生起无分别智,始证本觉真理,返回至生灭诸法的真源。在凡众生尚未亲证实相,所以佛子须以如来为家,长养智慧。此慧非缘虑之知,而是亲证实相的无分别智,或云空性慧,释子以慧为寿命,不以世之所谓长寿为命。续佛慧命,意味着僧人有绍隆佛慧于世间的责任。实相、空性及空性慧即为释子的根基和生存取向,或谓僧伽修道生活的指导性原则。

但是,有关实相的观念,是释子禀承佛的教说而来,似乎是“由外铄我”。佛教作为宗教,一方面不能否认佛所亲证并昭示出来的真理之启发,另一方面,这种启发也须有人们的内在取向,即洞彻生命本质的意向与之相应,才能奏效。《华严经·如来出现品》谓:“无一众生而不具有如来智慧。”此语可在烦恼即菩提、生死即涅槃的真理之思中予以讨论。无常、苦、空、不净,是生灭法的真实状态,烦恼现实和生死自觉,尤其因生死这一人类所面临并超越是非善恶的一般问题,正是促发人们进趋菩提、涅槃而践履出世间法的内在冲动,也是佛教信仰得以发生的内在根基。而菩提、涅槃,即蕴含于众生当下的生命活动当中。

佛陀声教所诠实相的内在化,尚不能脱离发心这一环节。原始佛教教人发厌离心,是就引导行者自觉现实之忧悲苦恼及发愿解脱而言。大乘佛教教人发菩提心,即生起向道之心,意味着信仰之发生,也是践履出真与人俗相即不二之究竟道的起点。发菩提心即将当下住落在一处或几处的心灵,向实相世界的本来状态打开,从而体悟那平等一如的自在之境。行者最初所发之心便是他最终所证之果。发心的诱因固然有对自我生命设身处地的反思,更重要的是须以佛陀言教为净缘。因此,一方面,僧人承担着护持佛法令使不灭的崇高责任,佛法断灭,意味着点燃众生慧命之火种的熄灭;另一方面,发心还得有佛教先行者,即善知识的点拨,故应尽力维持良性的佛教生态,因为它是消解人们对佛法之疑虑的最有力的例证。由此可知,护法护教是佛教史上永远的主题。

至此,我们便不难理解契嵩关于僧伽异于俗世之宗教生活的陈述。首先,僧“以实相待物”。实相即诸法之空性,只有在领会实相的前提下,才能真正做到佛与众生平等,物与物平等,万法如其所是,一无分别,这是最为究竟彻底的平等观。其次,僧“以至慈修己”。四无量心、四弘誓愿及布施等六度万行,皆是在发起菩提心,即信仰根基之上而有的“正情”——非局囿于私欲、分别的颠倒之情,契嵩认为,托付于实相而发露的“至慈”,正是僧家的“至诚”。其三,僧人行于中道,践行世出世间不一不二的理念,“离念清净,纯真一如”,所以,在弘法、护法以利益万有群生的过程中,才能显现其纯粹性,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名闻利养。其四,僧人出家落发,不臣天子,不事婚嫁,不营世家,不修形骸,草衣木食,如此等异于世俗价值取向并不断遭世人非议的生活内容,在僧人看来,都是理所当然,“丐食而不以为耻”的自信,源自僧人“以道自胜”,源自他们对实相的领会与修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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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的神圣性,主要体现于佛法践履者的身上,契嵩关于“教必尊僧”的阐明显然切中了问题的根本,最具代表性和普遍性,故而明代释如卺将其题为《尊僧篇》,收入《缁门警训》中,以示策励。(信息来源:摘自《法音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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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明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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